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政策行銷的各種P

行銷的組合要素最常被探討的就是4P:產品(product)、價格(price)、通路(place)和促銷(promotion),再繼之發展出更多的P,如5P(加上公共關係,public relation)、6P(再加上政治,politics)。在政策行銷的要素討論中,Snavely(1991)提出了6P--原始的4P以及人員(personnel)、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加上法定權威(legal authority)--為政策行銷模型的重要元素(或工具)。Titman(1995)也提出類似的6P,只是用計畫(plan)取代了Snavely所提的政策分析。國內學者如丘昌泰等(2001)則特別指出夥伴(partnership)在政策行銷的重要性,原因是政府不可能獨力完成政策行銷的工作,必須要靠與私部門或是第三部門的合作來提高政策的可行性或成功率。其他學者如蘇偉業(2004)也提出類似的看法,指出行銷代理要獲取外界合作參與政策過程,與不同組織團體建立理念聯盟。

是故在談到政策行銷的P時,可以從4P, 5P, 談到6P,其中的內涵也要由作者自己去定義清楚。

標籤: 政策行銷

參考文獻:

Snavely, Keith., 1991, “Marketing in the Government Sector: A Public Policy Model,” 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21(4): 311-326.

Titman, Lionel., 1995, Marketing in the New Public Sector, London: Pitman Publishing.

丘昌泰, 2001,〈九二一災後重建的問題糾葛與破解之道〉,《府際關係與震災重建》,江大樹,廖俊松主編,台北:元照出版社,頁33-73。

蘇偉業,2004,〈公共政策行銷:理論、政治研究途徑與限制〉,主辦單位: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高雄:2004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關鍵年代與多元政治」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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